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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县志初稿

新竹县志初稿

作  者:[清]郑鹏云、曾逢辰纂辑

类  别:言情小说

状  态:已完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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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3-12-13 10:03:41

最新章节:卷六2

本书今编六卷,郑鹏云、曾逢辰纂辑。接清季“新竹县志”初成于光绪十九年,为陈朝龙(新竹县廪生)、郑鹏云(台北府学廪生)所纂修;惜因甲午、乙未之变,旧稿散佚。日人据台后第三年(光绪二十三年),复由郑鹏云、曾逢辰采集原修残稿等数据重加编辑;翌年又因“地方官制”变更(县厅废止)而匆匆结束,未及蒇事。本书,即为其“草稿”所整编。新竹县疆域,前后有所不同。原修“县志”时。经光绪初年台北设府与十三年建省时淡新、新苗两度分治,定为南至中港,与苗粟县邻;北及土牛沟,与淡水县界;西滨海,而东人山地。“初稿一所指,乃日据后一再

《新竹县志初稿》卷六2

气类,纠众焚抢;亦不得勾通无业游民造谣煽惑,肆行抢劫。如有违者,兵役围拏,照例严办。 一禁:各佃户应纳大租、小租依限完纳,不得抗欠。违者投诉总董、庄正副,查明着令清还;如再不遵,即禀官究追,仍不得因其欠租私自掳抢,致滋事端。如因双方控争、租榖无从完纳者,将租榖赴厅仓暂贮,听候审断;不得因其互争,藉词侵吞。违者惟总、董人等是问。借欠钱债,亦照此办理。 一禁:不许掳人勒赎、不许窝盗肆窃、不许私销脏物。违者照例严办。 一禁:坟墓田园以及水圳、水埤,悉照旧界管业;不得私相侵占,以杜争端。 一禁:一切词讼命盗等案,务须指控正凶、正犯,不得株累无辜,藉命图诈、挟嫌诬害。违者照律坐诬严拏,讼师从重究办。 一禁:庄众应完钱粮正供及充公租榖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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